我是一名外来民工,我先生是番禺人。我俩于2006年生育一孩,为了孩子我俩于2008年登记结婚。我俩均属初婚,由于婚前生了一孩,婚后我俩不再生育,但现时番禺计生办要求我俩缴交3万元罚款,理由是我俩属非婚生育。我不明白,我明明是属婚前生育,但计生办说没有婚前生育一词,只有非婚生育,我婚前生的孩子属非婚生育,必须按超生计罚。请问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是没法界定婚前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我是不是必须按超生一孩交纳罚款?如我拒绝交纳罚款,会怎样?
您好: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为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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