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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下月实施

发表于:2009年03月18日 10点19分

     2009年3月16日, 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正式对外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下月起实施,《办法》加大了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重大民生决策不听证将问责,受到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2009年3月16日,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正式对外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加大了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最严重将被免职。据悉,《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未按规定组织听证会将被问责
 
     《办法》首先界定了问责对象,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具体是指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该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参照条款,要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在管辖区内推行问责制。
 
     据广州市纪委副书记张伟成介绍,《办法》中规定的问责内容包括七大方面,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如《办法》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在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责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过失的问责,如“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形出现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而针对“前任犯错的问题”,该《办法》则专门明确:“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问责不替代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具体到问责线索,张伟成表示,除了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等之外,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和控告将成为问责的线索。
 
     而根据《办法》,问责的方式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八项,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张伟成特别强调,在执行中,实行问责并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同时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
 
■链接
 
党政干部七类过失将被问责
 
     1、决策过失
 
     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2、执行过失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法纪过失
 
     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4、管理过失
 
     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5、内部管理过失
 
     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
 
     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6、不接受监督
 
     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过失
 
     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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