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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严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发表于:2008年10月09日 16点54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强调将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以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规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在调查中,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

    对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投资、持股企业的关系,《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指出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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