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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

发表于:2008年07月11日 15点34分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确保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的上涨而降低。日前,广东决定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从2008年7月起,对广东省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补助水平,并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是:珠江三角洲各市、县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恩平市的资金,省财政按省政府确定的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低保资金补助的比例给予补助,城镇补助40%,农村补助60%,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补助资金在年中下达低保补助资金时一并拨付。

    广东要求,各地低保资金必须从“低保专户”支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确保低保补助资金于7月10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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