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网站民声热线频道
注册
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民声焦点 >>宜对城市防洪专门立法

浏览字体: 报告

宜对城市防洪专门立法

发表于:2008年06月17日 09点22分

宜对城市防洪专门立法

  水浸街成了许多南方城市一年几度的“必修课”。两个多小时的豪雨令广州市内个别路段出现了严重的水浸街现象,城市交通一度瘫痪。从今日下午5时起,广州将启动城区防洪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其中番禺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月16日《南方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城市防洪虽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一带而过”,无法解决当下我国许多城市一遇暴雨便“水浸街”、“水进家”问题。城市是一个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一遇水灾,往往损失惨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城市防洪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譬如日本,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排水能力都有严格规定,自1970年至今,他们还对这个《下水道法》作过多次修改。可见,我国出台城市防洪法,非常有必要!

城市防洪法,起码应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要有个宏观的防洪规划。“大而言之”,一个城市“四面八方”的城防工程应确保“百年不遇”;“小而言之”,新区也好,老城也罢,街道、住户应排涝及时,不被水淹。

其二,明确政府责任。城市防洪法应明文规定,城市街道不应该有长时间的“水浸街”,更不应该有“水进家”。

其三,开辟法律追究通道。城市如果一再“水浸街”、“水进家”,百姓应该依法向有关部门问责。      

 时间: 2008-06-17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张传发

0 (0票)

相关新闻:



  暂无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注 册 匿名



验证码:
simple_captcha.jpg



热门话题
今日观察